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清算组备案期间,因为企业内部外部业务影响,存续状态有转机,让企业生命力得以延续。但却发现无法撤销清算组备案和债权人备案。请有关部门关注一下,谢谢!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注销清算组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107号,为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利益,扩大清算注销信息知晓范围,自2020年12月1日起,企业清算组备案原则上由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申请人在线办理清算组备案的,登记机关不再发放《备案通知书》。企业要清算组备案材料办理相关业务的,可自行打印公示系统清算组备案信息页面使用。企业可依法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也能够最终靠公示系统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为进一步方便企业在线办事,我局完善公示系统相关功能,在公示系统中增加企业自行撤销清算组备案功能。撤销清算组备案的企业,其在公示系统的信息展示页面将标注“该企业已撤销清算组备案(债权人公告)”,相关提示信息保留45天,45天后自动取消。企业撤销备案和公告后,原有清算组备案信息、债权人公告信息以及撤销备案和公告信息作为企业历史公示信息向社会公示。查看全文
在我们当地,以家庭住宅地址办理公司注册仍不顺畅,要么工商局说没有接到通知,要么就是需要出示街道明,开这个证明基本上比登天还难。能否将过程简化?我建议工商注册不要对注册地址设置太多限制,尤其是可以放开家庭住宅地址注册公司。“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要部门为创业提供便利,每年交6000元的注册地址费增加了草根创业者的负担。
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本地管理的实际要自行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2020〕29号)规定,支持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对住所作为通信地址和司法文书(含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对经营场所,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管理措施。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即可,方便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查看全文
中小学校门口的小食品不少是“三无”产品,那些几毛钱一堆的零食上面什么食品安全的字样都没有。我孩子以前经常吃那些零食,目前已是一名糖尿病患者。希望严查各个村镇学校门口售卖食品,不要危害更多孩子。
受限于经济发展的制约,并由于农村地区地广人稀,非法生产经营的情况较为隐秘,农村地区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仍然突出,市场监管总局等几部门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开展为期一年的农村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执法行动,对农村地区尤其是校园周边食品加大检查和抽检力度,并在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和村委会张贴12315、12331、12365等投诉举报电话,鼓励广大农村居民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后向上述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并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列入“黑名单”的违法企业,严格按要求列入并推送至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查看全文
建议每个超市、每个菜市场都配备快速农药残留检测仪器,让老百姓随时检测。如果发现销售农药超标菜,应该追踪溯源,对超市、种菜方和倒卖转运过程中添加违禁药品的人严厉处罚。
《食品安全法》《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同时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此外,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和销售企业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我局高度重视食品经营监管工作,多次发文部署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快速处置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严格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等食品安全责任义务,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依法落实抽样检验责任义务,严厉打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查看全文
现在很多地方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存在很大差异,给企业带来困扰。建议可以全国或省内各地实现条件一样,同时简化要求,先允许简化后加强教育引导,更好营造营商环境。
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组织《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此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的新办许可、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且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变更或延续许可等3类情形,实行告知承诺制,即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直接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征求意见稿》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对风险程度较低的,探索扩大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查看全文
希望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允许小微企业在具备正规营业执照和明确法定代表人的前提下,可以异地办公甚至居家办公,这样可以降低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本。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在其住所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成立分公司。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对于留言人提出的问题,我们将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在研究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场所限制中予以参考。查看全文
注销企业时,要缴清社会养老统筹费用等才能完成,这抬高了创新创业者的成本。建议建立创业创新容错机制,对创新类企业采取专用审批、监管和注销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创业者试错成本。
清算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包括企业在内的相关各方利益,明晰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可以选择使用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查看全文
我是一名小企业主,建议:一是适当降低产品3C审批和年审的各种费用,使创新产品门槛大幅度降低;二是加大对产品虚假宣传的处罚力度,如技术参数不标、虚标,不公开技术标准等,让更多踏踏实实的企业受益;三是加快行业技术标准出台速度和推广力度,而且应该免费,鼓励企业使用。
对于留言中提到的“技术参数不标、虚标”等问题,涉及《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目前,正在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中,对产品不符合所标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制。在2020年开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检查过程中,我们也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在下一步修订完善相关规定过程中重点予以研究。查看全文
“三证合一”后,公司原来的注册号和现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一致。有时为办理业务,需要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变更证明。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可以网络核查的不用出具证明。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只能查询到现有的社会信用代码,不能查询到对应的原始注册号,而一些第三方网站却可以查询到,其显示数据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增加公司注册号信息。
“三证合一”后,公司原来的注册号已经逐步过渡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有工商注册证号已经作废,因此未对外进行公示。目前,我们已采纳群众建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企业基础信息栏中增加注册号信息公示项目。查看全文